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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婚
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,結婚改採登記婚,故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結婚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惟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,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,其婚姻係屬有效,可由單方單獨辦理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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